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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量:12313

  本标准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二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人才。

  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拥有我市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该类人才不包括国(境)外国专家)。

  获“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仍在深圳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获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仍在深圳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一、国(境)外高级专家

  (一)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A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市规模以上企业(见说明2)。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5)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见说明3);

  (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见说明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B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所创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且该技术成果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为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

  (二)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受聘于深圳市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机构的,可认定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领域A类人才。

  (1)获得以下奖项: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荷兰、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韩国、新加坡、瑞士、芬兰、挪威、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见说明4)。

  (3)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见说明4)。

  (4)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受聘于深圳市科研学术与教育机构的,可认定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领域B类人才。

  (1)担任过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高级研究员。

  (2)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3)近5年,获得美国等国家科学基金“杰青”类资助。

  (4)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论文的第一或通讯作者。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教授。

  (6)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以上8国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卫生部直属11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三甲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文化艺术与体育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受聘于深圳市文化艺术与体育机构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经营管理职务的,可认定为文化艺术与体育领域A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世界著名音乐学院教授、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2)近5年,在海外获得过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奖、著名电视奖、著名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大奖个人奖项。

  (3)近5年,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4)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受聘于深圳市文化艺术与体育机构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营管理职务的,可认定为文化艺术与体育领域B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著名音乐学院副教授、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评委。

  (2)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一等奖或二类大奖个人奖项。

  (3)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4)近5年,在海外广电影视、广告传播、网络游戏、动漫设计、报业出版、演艺娱乐、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等业内有影响的文化产业企业担任过公司级经营管理职务或首席技术专家。

  (5)获得国际业内认可的著名导演、著名画家、著名演奏家、著名舞蹈家、著名雕塑家、著名珠宝文物鉴赏家、著名工艺美术师。

  上述第4、5种情形,需经评审方可确认,其他情形可直接认定。


  二、留学回国人员

  (一)A、B类标准

  按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的国(境)外高级专家A、B类标准认定。

  (二)C类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可认定为C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

  2.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3篇。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所创企业年销售额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说明:

  1.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中“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等表述需提供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证明。

  2.“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称规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以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也称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主要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含外贸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3.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主要指美国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花旗银行、国际集团、英国汇丰、法国兴业银行、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荷兰银行、ING集团、德意志银行、德勒斯登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台湾银行、富邦金融控股、国泰金融控股、大众金融控股、新加坡星展银行。国际著名会计事务所主要指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捷安、艾格斯、安博、博太、贝克、德豪、费都寿、浩华、浩信、华利信、均富、克瑞斯、罗申美、联合会计师、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4.外国最高学术机构会员,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海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主要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日本科学院和工程院、法国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德国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英国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加拿大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意大利科学院、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荷兰皇家科学院、澳大利亚科学院和工程院、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和工程院、瑞典皇家科学院、韩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新加坡国家科学院、瑞士科学院、芬兰科学院、挪威科学院、丹麦皇家科学院、比利时皇家科学院、奥地利科学院。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要包括IEEE、IEE、IEC、APS、AIMBE。

  5.按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和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两个排名中的同列学校。

  6.本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标准各条同等条件者,可根据《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申请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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