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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2184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 非金融类企业: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商贸流通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900万元;

  (二) 金融类企业: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已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须合计达1亿元以上(含);

  4.商业银行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核算及纳税资格的持牌专营机构;

  5.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的金融企业;

  (三)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战略,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成立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卫生和计生局、环保水务局、统计局、安监局、文产办、企业服务中心、金融办、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财政预算编制规定编制企业扶持资金,依职能负责对总部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非金融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扶持。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经营支持政策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一) 财政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申请财政贡献奖,奖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规模扩大奖励。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务业增长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第八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增资奖励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总部,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资金额1%的标准给予增资奖励。本项奖励与金融企业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及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可申请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申请购置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深圳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企业,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三)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本部在南山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补贴。

  (四)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南山区新注册设立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首次入选500强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用地政策

  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规模与企业对本区地方贡献相适应,以自用为主,不得以此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牟利行为。

  第十二条 便利服务政策

  (一) 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作为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

  (二) 子女入学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市区两级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高管及骨干人员子女入学。

  (三)医疗保健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领航人才”扶持计划,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南山区“领航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方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人才用房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政策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自主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不含银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七条 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南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十九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第九条、第十条除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统计关系搬离南山区。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经济促进局。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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