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关于2019年第二批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第二批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在2018年6月31日前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2018年6月31日前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四、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咨询电话:88101173(技术支持),83052049杨文友(示范平台业务咨询)、82975802 涂玉芳(示范基地业务咨询)。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