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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节能环保产业对外合作推广计划的申报指南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4〕33号)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节能环保产业对外合作推广计划的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支持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等节能环保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二、资助标准和方式

  资助标准:根据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方式: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国际化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实际发生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对外合作事项等,并有实际资金支出;

  (三)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资助。

  (四)申请人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四、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咨询电话:82107982、82001348、8210732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五、审批程序

  网上申报 —— 提交申请材料 —— 初审 —— 组织专家评审 —— 组织现场考察 —— 报联席会议审议 —— 下达项目资金资助扶持计划 —— 签订资助合同书 —— 市财政委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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